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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28 点击数:581
绍政办发〔201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和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绍政办发〔2012〕174号)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绍兴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安委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部门执法。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在“平安绍兴”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按照各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市平安办、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
  5.全面摸排危化品安全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物流园区、港口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统筹优化危化品产业布局。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编制化工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禁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风险管控。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封闭化管理,完善为公共管廊设施配套的报警和监控装备,落实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五个一体化”管理。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专业医疗诊断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全面实施涉及人口密集区和列入限制、退出规划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搬迁工作。通过规划调整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和关闭企业的名单。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和方案以及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和隐患数据库,完成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完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要求,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如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探索实施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专库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逐步实施电子示踪管理。(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分散经营、集中储存、统一配送”的方式,属地政府要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经营点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用于满足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周转和监管执法暂存危险化学品的需要,实现危险化学品专库存放,大力消除危险化学品储存能力不足带来城区内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储存等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市安监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2.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实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时监控,确保运输安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铁路货运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要摸清全市危化品废弃物处置的能力,实现市场需求和处置能力基本匹配。督促企业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排查整治新增隐患。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日常巡护,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安监、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因设计、施工质量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推动危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7.健全安全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危化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安全总监。(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7〕10号)要求,对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要全面排查摸底,制订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化工产品小试、中试等科研环节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系统编制工艺物质、工艺技术、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列入评估范围的新、改、扩建精细化工装置需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全面提升安全风险预控能力。企业要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采取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加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类特殊作业、设备检维修等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风险辨识、分析检测、流程审批、安全措施及现场监护等各项要求,杜绝违法违规开展特殊作业。(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绍兴”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信息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融入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实现企业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救援决策支撑系统,提升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探索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推动重点区域依托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晰队伍和装备配备标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无偿储备、有偿使用、政府补贴、企业负责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设,组织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达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引入市场化“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安全生产服务竞争性选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全面推行化工危险作业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工作,鼓励区域性大型龙头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力度,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格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投保(信贷)前安全风险评估、保险(信贷)期内定期安全检查等专业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因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市安监局、市保险协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进一步发挥科技引领作用。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企业自动化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企业更新升级老旧化工设备、装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加快智慧园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工艺中资源、过程和产品的绿色化技术研究,寻求有毒有害原料、易燃易爆工艺的产品和技术替代。(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快化工安全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化工重点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利用大型化工企业资源,建立化工安全培训教育基地,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鼓励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培养产业工人,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危险化学品知识的宣传力度,主动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及时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完善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案例库。(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2017年4月—2019年1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2018年3月开展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将书面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委会组织领导。市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科级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金刚,85159848,17757588181。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大局意识和协调意识,充分利用现行的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等平台,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探讨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导等,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定期调度,强化督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反馈问题处理情况,切实加强督导检查,按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定期通报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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