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建项目烫印工、丝印工、装配工接触的噪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议企业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丝印机、装配机)和低噪声设备(烫印机、熔接机等)分开布设,可设置挡板用于隔声降噪。
(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维修,除尘器及管道定期清理内部积尘,更换布袋时工人应按规范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对检维修内容记录归档。(3)新建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时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防护措施及补充措施。
(4)拟建项目应采购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按要求进行更新、更换和维护。同时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督促操作人员在操作时正确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更新和完善。
(6)拟建项目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不断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7)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等法的要求,对所有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进行复查,确定为职业禁忌证的,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应岗位。
(8)拟建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产生粉尘、噪声、高温等工作场所,设置不同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9)拟建项目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10)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毒性以及防护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健康监护结果等内容要执行告知制度。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危害因素的名称、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一并如实告知劳动者。
(1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新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按照专篇进行施工;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用人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
(12)外包管理:拟建项目需要外协的工程,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并在合同中或者在单独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中的职责,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方可承包;在生产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其职业病防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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